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之必要者,每件應繳納辦理聽證會之規費新臺幣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