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8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登記及許可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一、行政區域變更。二、經濟效益。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管機關限期擴增設備或作其他改善措施而未辦理。四、其他特殊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