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5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六章 監督 第5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