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51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監督 第51條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