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9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監督 第49條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