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6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監督 第4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