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二章 登記及許可 第4條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