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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9條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9條
法規: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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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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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
第3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
第5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一、公司名稱。二、通報時間。三、事業單位。四、通報類別。五、事件類別及…
第7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一、傳真。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三、專人送達。四、其他…
第8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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