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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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