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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
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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