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7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7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一、傳真。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三、專人送達。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