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