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9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9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