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