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8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8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