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12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