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未維持已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限期改善或按其未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繳納代金。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設置儲能設備,於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未達百分之八十,且未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者,不得計入義務裝置容量之履行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