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02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俸級 › 第二節 津貼 第102條 擢升戊等及以上人員追溯補發旅行津貼之差額時,應由鹽務總局核准,己等及以下者由各區核准,均自升補令發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