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三章 撫卹 第19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