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三章 撫卹 第17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各機構於扣除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