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5條 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5條 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國營事業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