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二章 財務
國營事業應根據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業或擴充計劃編製預算,確定所需之資本,經政府核定後,由國庫一次或分期撥發。
國營事業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具營業預算,呈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國營事業之會計制度,由主計部依照企業方式,會商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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