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條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