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4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人不得少於五十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