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1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