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8條 法規: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本標準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公告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另有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另有規定時,得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