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法規: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