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母法 第3-3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之地面水,另有其他水質水量保護區地面水引入時,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納入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其分配方式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地方主管機關決定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