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母法 第3-1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