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6條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97條毀損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
- 第98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 第99條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100條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自來水事業通知限期改正仍不遵辦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 第101條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
- 第102條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或停止供水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自來水事業之負…
- 第103條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104條自來水事業於法令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三倍之罰鍰。自來水事業不依核定之水費或各種收費率或用…
- 第105條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
- 第106條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
- 第107條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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