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