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4條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 第85條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有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修理或更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並應令其停止使用。
- 第86條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
- 第87條自來水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編造月報及年報。前項報告格式及編送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88條自來水事業擴充、更換或拆除其主要設備時,應備具詳細計劃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水利法所規定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
- 第89條自來水事業發行債券或增減資本,除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91條主管機關為促進公共衛生,保障人民安全,得令在供水區域內之工廠、餐館、旅社及其他公共場所接用自來水。
- 第92條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情事,得勒令改正或強制拆除。
- 第93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
- 第93-1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
- 第93-2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前條規定,一年內受警告…
- 第93-3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一、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二年,未依限申請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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