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93-1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與輔導 第93-1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