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