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三、塗改工作證。四、未依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依限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