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依限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