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8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8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