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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3條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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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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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所稱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前一年度實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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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擬用水計畫,並重新取得供水單…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
第19條
供水單位受理本辦法開發行為之新增用水,其申請新增加上既有之合計用水量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要求申請用水人提出該開發行為…
第20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供水單位之不得供水情形,指開發行為未經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量或修正用水計畫新增之用水量。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用水計畫審議及查核管理需求,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水單位提供特定開發單位或用水人之用水資料。
第22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所稱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前一年度實際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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