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擬用水計畫,並重新取得供水單位供水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所屬機關(構),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