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實際用水量連續三年度未達各該年度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七十,且各該年度實際用水量與計畫用水量差異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已達終期計畫用水量年度之開發行為,實際用水量連續三年度未達終期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或實際用水量連續三年度與終期計畫用水量差異量達每日四萬立方公尺以上。
未達用水計畫所定終期計畫用水量年度之開發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實際用水情形,認其開發情形已提前達到使用階段之最大計畫用水量者,其用水差異之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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