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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以上者,不得申請展期,屆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用水計畫。
二、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未達六年者,於屆期二個月前得申請展期或撤回申請,展期期限最長自用水計畫核定日起六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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