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供水單位受理本辦法開發行為之新增用水,其申請新增加上既有之合計用水量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要求申請用水人提出該開發行為之用水計畫審核通過證明文件。前項申請用水人屬第六條第一項之個別用水人者,得由所在基地開發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