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2條 法規: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補償金,指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以一次或分次發放之補償金額。本標準所稱相關權利人,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補償金 相關權利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