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完成註記後,始得檢具土地註記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土地受限補償之鄉(鎮、市)公所領取補償金。前項補償金之領取涉及相關權利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相關權利人達成領取分配之書面協議,始由鄉(鎮、市、區)公所據以依行政契約發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