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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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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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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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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使用: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為農業用水者。二、補助對象: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結束後十日內,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說明單送達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十日內填妥實際取用水…
第4條
補助對象所需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水資源相關基金…
第5條
補助對象之取用水量、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告知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對象不再需要取用水量時,亦同。
第6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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