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