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6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三、安全措施。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