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4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檢查範圍及細目 第14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