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56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56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