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