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60-2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60-2條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